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户民初字第02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维亚、贾建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维亚,贾建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854号原告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户县甘亭镇沣京路与人民路什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广禄,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焦世富,系该合作联社涝店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亚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维亚,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贾建行,男,1973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维亚、贾建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