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法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石登华申请执行与石水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登华,石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花法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石登华。被执行人石水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登华诉被执行人石水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2013)花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水民依据(2013)花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7118.0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水民已主动履行5000元,申请执行人石登华自愿放弃其余判决书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石登华申请执行的(2013)花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果审判员 田小军审判员 罗才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曦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