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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麻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罗永旺诉谭长俊、朱九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旺,谭长俊,朱九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麻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罗永旺,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被告谭长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被告朱九万,男,1972年4月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旺诉被告谭长俊、朱九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永旺负担。审 判 长  满亚平人民陪审员  唐序茗人民陪审员  张吉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莫 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