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麻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罗永旺诉谭长俊、朱九万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旺,谭长俊,朱九万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麻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罗永旺,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被告谭长俊,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被告朱九万,男,1972年4月5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旺诉被告谭长俊、朱九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理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永旺负担。审 判 长 满亚平人民陪审员 唐序茗人民陪审员 张吉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莫 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