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武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马盘峰与李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盘峰,李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马盘峰,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李国保,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武乡县××管理局职工。原告马盘峰与被告李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盘峰于2013年9月3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盘峰于2013年12月25日以提交证据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盘峰以提交证据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盘峰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审 判 员  薛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