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马盘峰与李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盘峰,李国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498号原告:马盘峰,197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武乡县人。被告:李国保,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武乡县××管理局职工。原告马盘峰与被告李国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马盘峰于2013年9月3日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盘峰于2013年12月25日以提交证据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盘峰以提交证据错误为由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盘峰负担。审 判 长 武宝琴审 判 员 薛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