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诉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吴旭与高勤冬、高志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旭,高勤冬,高志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诉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吴旭,男��1983年6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高勤冬,男,1988年10月4日生。被申请人:高志要,男,系高勤冬父亲。申请人吴旭与被申请人高勤冬、高志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赣某变型拖拉机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赣某变型拖拉机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王玉芹代理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缪国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