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合富与刘红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富,刘红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刘合富,男,生于1938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显岑,冀云山,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臣,男,生于1969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银堂,男,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富与被告刘红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富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合富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合富承担650元。审 判 长 张 松审 判 员 庞学文人民陪审员 马 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