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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合富与刘红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富,刘红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邓法民二初字第134号原告:刘合富,男,生于1938年2月12日,汉族,农民,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胡显岑,冀云山,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红臣,男,生于1969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银堂,男,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合富与被告刘红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合富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合富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无反诉请求,故对原告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合富承担650元。审 判 长  张 松审 判 员  庞学文人民陪审员  马 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