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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汝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俊丽与杨平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丽,杨平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汝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张俊丽,女,汉族,农民。被告杨平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丽与被告杨平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丽于2012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张俊丽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