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汝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张俊丽与杨平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丽,杨平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汝民初字第171号原告张俊丽,女,汉族,农民。被告杨平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丽与被告杨平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丽于2012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经传票传唤,原告张俊丽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小丽审 判 员 申山虎人民陪审员 武娜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