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商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楼福军与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福军,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西商初字第7号原告:楼福军。委托代理人:楼天航。被告: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茅家埠1号。法定代表人:徐爱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燕,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福军诉被告浙江徽商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福军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楼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楼福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彩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