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洛龙法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洛龙法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前进、郭莹,洛阳市金元法律服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任智昌人民陪审员 王小梅人民陪审员 郭 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