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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迟正雨被告肖祝刚、蚌埠市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正雨,肖祝刚,蚌埠市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迟正雨,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祝刚,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蚌埠市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雪华乡南村。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正雨被告肖祝刚、蚌埠市永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迟正雨未预交案件���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司法求助未获得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