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刘艳彬与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彬,王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4号原告:刘艳彬,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满族。被告:王伟,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彬与被告王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艳彬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克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