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张国芳与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张铁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芳,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张铁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4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芳。委托代理人:王槐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名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丽燕。委托代理人:林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铁钢。上诉人张国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3)金婺北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国芳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张国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