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曹太军与李岚玉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太军,李岚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26号申请人:曹太军,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李岚玉,女,199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曹太军、李岚玉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太军、李岚玉之间因2013年10月11日7时左右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25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曹太军赔偿李岚玉医疗费139元,修车费580元,护理费300元,营养费200元,补偿费781元,合计2000元;二、曹太军、李岚玉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