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闽齐钢贸易有限公司与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80号原告青岛闽齐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鲁忠,职务经理。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闽齐钢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XX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