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29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张静与长沙祥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长沙祥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2966号原告张静。委托代理人朱雄一,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祥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MO栋三楼。法定代表人沈学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诉被告沙祥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静撤回对被告长沙祥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静撤回对被告长沙祥瑞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静负担。审 判 长 张 玲人民陪审员 庞仕萍人民陪审员 袁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