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詹少龙、詹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詹少龙,詹少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2465号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雪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影,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身份证号码3421011964********。委托代理人:李芹,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少龙,男,198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詹少建,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华宇汽车销售公司)与被告詹少龙、詹少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阳华宇汽车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影、李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少龙、詹少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阜阳华宇汽车销售公司诉称:2011年12月7日,被告詹少龙因车辆业务之需,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利息根据银行消贷利率计算,借款人詹少龙,担保人詹少建,2011年12月7日,担保公司,临泉县盛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阜阳华宇汽车销售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18252元(2011年12月7日至2013年6月7日,月息7.8厘),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阜阳华宇汽车销售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张雪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借条1份,据以表明:1、被告詹少龙于2011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2、双方约定利息为银行同期消费贷款利率;3、被告詹少建和被告临泉县盛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詹少龙、詹少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被告的自然状况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詹少龙、詹少建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阜阳华宇汽车销售公司是经营汽车(不含小轿车)及配件销售、汽车装饰、装璜的有限公司,公司销售华凌重卡汽车。2011年12月7日,被告詹少龙在原告处购买华凌重卡一辆,阜阳市瑞途商贸有限公司为被告詹少龙提供担保,后因被告詹少龙还有13万元购车款未筹齐,被告詹少龙与阜阳瑞途商贸公司协商,由阜阳市瑞途商贸有限公司再次为被告詹少龙的13万元购车款提供担保,被告詹少龙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阜阳市瑞途商贸有限公司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利息根据银行消贷利率计算。”但因阜阳市瑞途商贸有限公司资金不足,不再为此款提供担保。原告为了销售该车辆,与被告詹少龙协商将13万元购车款转为借款,并由原告的工作人员在原借条上改动为:“今借到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金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利息根据银行消贷利率计算(还款期限为2年),借款人詹少龙,担保人詹少建,2011年12月7日,担保公司,临泉县盛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当日,因原告对该借款的还款期限有异议,原告与被告詹少龙协商后,将借条中“还款期限为2年”的内容划去。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阜阳华宇汽车销售公司请求被告詹少龙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利息根据银行消贷利率月息7.8厘计算,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诉求,该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詹少建对该借款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故被告詹少建对该借款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理中,原告阜阳华宇汽车销售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泉县盛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万元,被告詹少建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5元,由原告阜阳市华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65元,被告詹少龙、詹少建共同负担2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汝成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人民陪审员 张艳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少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