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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白贵平与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白贵平;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114号原告白贵平。被告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贵平与被告西安建强电力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白贵平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有据,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贵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贾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秀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