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胡瑞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松执字第624-4号申请执行人胡瑞玲。被执行人东莞市伊特康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学红。被执行人华芯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村燕川工业区A-11栋。法定代表人张羽松。申请执行人胡瑞玲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伊特康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华芯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2013)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东莞市伊特康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芯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莞市伊特康精密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芯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620503.7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文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