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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涿执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本秀诉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本秀,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涿执字第739号申请执行人:赵本秀,住齐河县建材市场。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本秀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涿州路桥工程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739-1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3)涿民初字739-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其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小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