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瓯商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郑勇与余恩俊、邵建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勇,余恩俊,邵建华,李新贤,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瓯商初字第1039号原告:郑勇,委托代理人:王海程。被告:余恩俊,被告:邵建华,被告:李新贤,被告: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赣温。委托代理人:陈忠武。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勇与被告余恩俊、邵建华、李新贤、温州绿水青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勇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23元,减半收取6911.5元。由原告郑勇负担。审判员 陈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