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汪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天法刑初字第200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茂名电白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刑诉(2013)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利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被告人汪某购买了一辆出租车转非的粤A×××××起亚牌小轿车,克隆成广州“蚬富”汽车出租公司的出租车,并通过制假人员伪造了粤A×××××小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姓名为“杨宗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姓名为“赖兴发”的《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经鉴定,上述国家机关证件均为伪造)用于在广州市区内非法营运。2013年7月11日上午,被告人汪某驾驶上述粤A×××××克隆出租车于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公交站营运时被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在庭审过程中亦不持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证明,痕迹检验报告,文件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笔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证明,执法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涉案车辆、行驶证、驾驶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的照片,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汪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汪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二、缴获伪造的资格证2个及行驶证、驾驶证各1个予以没收(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由该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之华人民陪审员 许秀敏人民陪审员 杨巧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凤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