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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一初��第0008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陈某某,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