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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马边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姚素珍与彭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珍,彭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边民初字第13号原告:姚素珍,女,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彭曦,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姚素珍诉被告彭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素珍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姚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素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66元,减半收取173.83元,由原告姚素珍承担。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