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边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姚素珍与彭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素珍,彭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边民初字第13号原告:姚素珍,女,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告:彭曦,男,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居民,住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姚素珍诉被告彭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姚素珍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姚素珍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素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7.66元,减半收取173.83元,由原告姚素珍承担。审判员 吴玉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