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健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长沙市健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0840号原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法定代表人程红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宏贤,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市健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望龙小区A区31栋1单元2门。法定代表人刘雪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健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健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健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娄底市乐开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蔡 晓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一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