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刘清林与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新镇新华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荣,葛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马洪荣,女,1955年2月24日生,,哈尔滨市平房区物资回收公司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葛鹏,男,1978年4月26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在地装饰材料商店业主,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马洪荣申请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150000元。经过本院执行,双方达成以记挂抵债协议,同时执行费219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孙铁军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