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淄民再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许凯与淄博恒靖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丰工业用布厂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守栋,许凯,淄博恒靖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丰工业用布厂,许永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再终字第7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守栋,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凯,无业。委托代理人:孙德岭,山东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光通,山东淄博淄川旗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淄博恒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滕婷,总经理。原审被告:淄博大丰工业用布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许永刚,厂长。原审被告:许永刚,淄博大丰工业用布厂厂长。申请再审人张守栋因与被申请人许凯及原审被告淄博恒靖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大丰工业用布厂、许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淄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鲁民申字第57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张守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张守栋撤回再审申请处理,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12)淄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平审 判 员 毕作珍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义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