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佳源丝印器材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佳源丝印器材有限公司,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中山市佳源丝印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有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旭东、李亮燕,分别系广东粤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熊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红玲、梁强,均系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佳源丝印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梁瑜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有章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旭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谭红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山市佳源丝印器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购买原材料。于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被告欠原告货款共84384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4384元及逾期滞纳金3343.91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被告中山市冠京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前向原告中山市佳源丝印器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75000元了结本案纠纷。上述款项划入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农村信用社东凤安乐分社,户名:中山市佳源丝印器材有限公司,账号:80×××17)视为支付。二、如被告按约履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约履行,则原告有权按起诉的货款金额84384元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梁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