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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浏民初字第4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4256号原告彭**,男,29岁,汉族,农民。被告王**,女,27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准许撤诉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负担。审判员 粟 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正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