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邓才远与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才远,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邓才远,男,生于1963年1月2日,汉族,住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周攀,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组织机构代码:67576382-3。法定代表人:曹勇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毛明寿,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才远与被告峨眉山市聚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才远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才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邓才远负担。审 判 长 杨 刚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人民陪审员 吴华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