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桂妹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苗族,文盲,捕前住原籍,农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马**,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苗族,系被告人李**的儿子。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刑诉(2013)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4日下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底至9月初期间,为了种植山兰米,被告人李**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在三亚市**镇**村委会老村东南面山坡处海南省***场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一块林地上毁林开垦。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毁林地面积3.95亩,被毁林木501株,总蓄积量为15.5132立方米,总出材量为8.532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李*杨、符**、李*桂、邓**、马妹*、马*锋、马理*的证言;书证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抱龙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李**)、抓获经过,三亚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被毁林地位置图;物证作案工具砍刀二把;海南省森林公安局出具的琼公森(技)字(2013)第065号《关于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委会那会老村东南面山坡林木被伐的调查评估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毁林开荒,滥伐林木幼树501株,总蓄积量为15.512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自愿认罪,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砍刀二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杨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少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