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掖市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掖市某物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01号原告许某某,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张掖市某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磊,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掖市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