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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沙执字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陶敏人事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敏,深圳市永迪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沙执字8-1号申请执行人陶敏。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5号厂房1、2、4、5层。法定代表人吴翠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13)25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永迪尔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 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惠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