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洮西民初字第302号原告顾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顾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原、被告性格差异极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以致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再在一起生活。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准许离婚。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和事实,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结婚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经被告质证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及本院确认的事实,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9月1日登记结婚,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没有出示证据证明,且被告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应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共同维护家庭关系。原告要求离婚,没有出示相应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不符合离婚情形,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伟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