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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民一初字第03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颍民一初字第03407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石某某,女,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冬峰与被告石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明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