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法民初字第12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泰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泰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939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先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俊锋,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阁,住重庆市高新区科园六路295号郡都彩舍1-6-2。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泰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