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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056、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吴克艮、戴常春与合肥宇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艮,戴常春,合肥宇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056、00057-1号申请人:吴克艮,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生,住肥西县。申请人:戴常春,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生,住肥西县。被申请人:合肥宇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安兵。本院在审理吴克艮、戴常春诉合肥宇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人吴克艮、戴常春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宇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捌拾贰万元整(820000.00元)。并提供了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克艮、戴常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合肥宇睿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财产人民币捌拾贰万元(820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移、挪用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邵文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