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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姚付枝、吴利超、吴勇超与被告刘敏超、周勇军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付枝,吴利超,吴勇超,刘敏超,周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姚付枝。申请执行人:吴利超。申请执行人:吴勇超。被执行人:刘敏超。被执行人:周勇军。原告姚付枝、吴利超、吴勇超与被告刘敏超、周勇军交通事故赔偿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于2013年10月31日,依法委托武汉市大唐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周勇军所有的鄂AE0T**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进行拍卖,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2.21万元,2013年12月12日,刘春华(身份证号:420103196904022414)以人民币2.21万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鄂AE0T**北京现代伊兰特轿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LBEXDAEB19X815943,黑色)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刘春华所有。二、买受人刘春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丹审 判 员  罗汉成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大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