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周春辉与张忠家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春辉,张忠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周春辉,女,汉族,现住辉南县。委托代理人:姚志勇,男,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张忠家,男,系吉E5T4**号出租车司机。申请人为了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忠家驾驶的吉E5T4**号出租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人民币30,000.00元。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忠家驾驶的吉E5T4**号出租车,或提存人民币30,000.00元。。在本院扣押期间,权利人对上述车辆不得行使买卖、赠与、抵押等改变所有权或限制所有权的行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宏颖审判员 李长龙审判员 高俊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善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