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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法民初字第05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5057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被告曾某某,男,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恭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易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