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沼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王某甲,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衡水市桃城区人。被告王某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衡水市桃城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尹汝泉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