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贾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光茂与谢菲、张金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茂,谢菲,张金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贾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吴光茂。被告谢菲。被告张金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光茂与被告谢菲、张金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