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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2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10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5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一日;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1年7月21日、2012年3月23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月22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晓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5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梁某多次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金光小区、金光小区通往飞云的田边,共窃取5辆自行车及2辆三轮车,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29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2辆三轮车及3辆自行车,其中3辆自行车已返还给被害人。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金光小区5幢3单元,窃取吴某停放在楼梯间平台上的1辆女式蓝色自行车。经估价,被盗自行车价值计人民币117元。2013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金光小区5幢1单元,窃取闫某停放在楼梯间第三个平台上的1辆藏蓝色自行车。经估价,被盗自行车价值计人民币152元。2013年8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小区通往飞云的田边,窃取1辆带汽油发动机的三轮车。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梁某驾驶该三轮车窜至瑞安市仙降街道金光村金光小区5幢1单元附近,窃取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人力带斗三轮车。尔后,被告人梁某又至金光小区5幢1单元楼梯间平台上,窃取闫某、何某、朱某乙各停放在该处的1辆自行车。当被告人梁某将窃得的3辆自行车放在人力三轮车上,欲驾驶带汽油发动机的三轮车离开时被巡逻人员抓获,且赃物被缴获。现三辆自行车均已发还给被害人。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21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梁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上盗窃事实;2、被害人吴某、闫某、何某、朱某乙的陈述,证实各自车辆被盗的事实;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自己系金光村巡逻队员,在2013年8月29日凌晨抓获被告人梁某的事实;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情况;5、扣押决定书及照片、发还清单,证明2辆三轮车、3辆自行车被扣押及3辆自行车已返还给被害人的事实;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梁某的前科劣迹情况;7、抓获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梁某的归案情况;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梁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确信,并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梁某退赔人民币269元,其中返还被害人吴永恩117元、被害人闫福国152元。退赔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的2辆三轮车,均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 陪 审员 薛宽妹人民 陪 审员 唐敬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