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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鲁民辖终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杨佳申与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杨佳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辖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树声,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佳申,男,汉族,1980年11月4日出生。上诉人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商初字第18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该案移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佳申以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其投资损失为由向法院权利。该案系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原审被告潍坊亚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潍坊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山东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代理审判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翎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