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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阳商初字第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无锡法斯特能源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齐根启,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法斯特能源开发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齐根启,阎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阳商初字第0310号原告无锡法斯特能源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50196-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大街103号。法定代表人龚育才,无锡法斯特能源开发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爱军(受无锡法斯特能源开发科技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136961-4,住所地天津市空洪经济区西三道158号5号楼1002。委托代理人李梦泽(受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市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根启,男。被告阎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法斯特能源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斯特公司)诉被告天津启源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源公司)、齐根启、阎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斯特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法斯特公司的撤诉申请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法斯特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20元减半收取106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10元由法斯特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可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