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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广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冯海刚,河北省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冯某甲。原告郭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东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李岩、人民陪审员贡晓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领有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冯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冯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冯某丁。原、被告结婚后因被告赌博酗酒,屡教不改,经常吵架生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殴打原告,而且还殴打原告的父亲。2007年农历六月初,被告从原告的手中抢走孩子冯某乙,被告竟将孩子放在路边被人正在打麻将的桌子上,对原告的父亲拳打脚踢。2011年夏天,被告因喝醉酒引起火灾,把四间房屋的所有电器、生活用品全部烧光。2011年底,因琐事两人发生口角,被告用金属扫帚把朝原告的头部砸,现原被告分居至今已近两年。原告于2012年9月提起离婚诉讼,因不符离婚条件而撤诉。2013年4月被告向广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期间,原���被告未共同生活,也未履行家庭权利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完全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女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合理分割家庭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三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夫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由原告分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长女取名冯某乙。××××年××月××日生次女取名冯某丙。××××年××月××日生一儿子取名冯某丁,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于2011年农历腊月26日因生活琐事吵架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2012年9月原告曾向广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后撤诉,2013年4月被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原被告双方仍未和好,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户口本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后,经法庭工作原告撤回了起诉,期间原被告双方并没有消除夫妻间的矛盾,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2013年4月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工作被告撤回了起诉,撤诉后双方夫妻间的矛盾依然没有消除,2013年9月24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告在答辩意见中同意离婚,据此本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婚后共育有三个子女,庭审过程中双方均要求抚养三个子女,由对方承担抚养费,因三个子女均未满十周岁,本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认为长女冯某乙与儿子冯某丁由被告冯某甲直接抚养,次女冯某丙由原告郭某直接抚养比较适宜,郭某一次性支付冯某甲10000元差额抚养费。经庭审查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三份借据证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但该三份借据均系原被告双方分居之后被告以个人名义所借,且并没有进一步证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间的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债务故本院认为该债务并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综上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儿冯某丙由原告郭某直接抚养,婚生女儿冯某乙、婚生儿子冯某丁由被告冯某甲直��抚养,原告郭某一次性支付被告冯某甲10000元差额抚养费。三、财产在哪方归哪方所有互不返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东兴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人民陪审员  贡晓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