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区法民催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催字第00080号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彭兆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其遗失的:(出票人为: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冶赛迪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付款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1日,到期日为:2014年1月11日,票面金额为叁拾万元整,票号为3030005121052762号)。现利害关系人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报权利,要求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经本院审查,利害关系人南宫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示催告程序。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刘之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