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A,邢DD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16号原告朱A,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钟BB,系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CC,男,系原告的哥哥。被告邢DD,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汪EE、汪FF,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A诉被告邢DD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A及其委托代理人钟BB、朱CC,被告邢DD及其委托代理人汪EE、汪FF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A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5日生育儿子邢GG。我对夫妻感情忠心不移,付出巨大。但是被告却在网站刊登征婚信息,致使我受到深深的伤害,并于2011年离开广州回北京。现我与被告已分居生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我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邢GG由我携带抚养,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0元;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确认房屋价值为450万元,由于被告对婚姻有过错,要求我占房屋的80%产权份额,被告占20%产权份额;粤AXXX**号汽车要求归被告所有,被告按车辆价值10万元的80%补偿8万元给我;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内的余额以及被告转出的资金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国信证券转走的资金1401005元以及工商银行账号0000000000000000000共转走资金11650616元,要求被告全部返还给我。被告邢DD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我要求儿子归我携带抚养,我可以保障儿子更好的成长。儿子在婴儿时期因患病而接受过造影治疗,这在医学上来说,对儿子的身体造成潜伏性的疾病伤害。我有固定的居所,有良好的经济基础,更重要的是我的父亲是资深的医疗系统的教授,可以为儿子提供良好的医疗条件。假如儿子归我抚养,我不需要原告支付儿子的抚养费;假如儿子归原告抚养,我要求每个寒假及暑假均可以接儿子到广州进行探视;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房房屋是我的个人财产,首期房款是我的父亲赠予给我的,原告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我同意按照比例支付补偿款给原告。但是,我对婚姻并没有过错,所以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应为50%。国信证券账户也是我父亲借用我的名义进行炒股,账户中的资金均是由我父亲的账户转入的,并非我的财产,而且该账户已于多年前因原告工作的原因销户。对于原告称我转走财产一千多万的说法,我留学回国后开始工作,收入虽然逐步提高,但是生活消费开支也大,不可能有一千多万的财产,原告计算的方法不合理。由于原告在诉讼期间查封了我的工资账户,导致我没有收入来源,我向我父亲借了145000元作生活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原告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英国留学期间认识,2004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2006年4月25日生育儿子邢GG。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房房屋是登记在被告名下的房产,购买时间为2008年3月15日,房屋总房价为2824800元,其中首期房款1864800元,余款960000元办理了银行按揭付款。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房屋现价值4500000元。粤AXXX**号汽车现登记在被告名下。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汽车现价值100000元。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向银行查询了被告名下银行、股票账户,结果如下:1、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0),截止至2013年7月24日,账户余额为23.17元。2、被告在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一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该账户亦为被告的工资收入账户,截止至2013年7月18日,账户余额为214279.48元。3、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有一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0),该账户对应被告名下的国信证券资金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是该股票账户的第三方账户,截止至2013年9月4日,账户余额为233元。4、被告在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有一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截止至2013年8月12日,账户余额为1.84元。5、被告名下的国信证券资金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根据回复显示,该账户于2009年9月22日已销户。在诉讼中,被告申请了证人邢HH、梁II出庭作证。证人邢HH证言主要如下:证人是被告的父亲,证人于2008年3月赠予给被告个人190万元作为首期房款用以购买海珠区XX房房屋。其中的151万元是证人长期的积蓄及股票所得,其中的40万元是证人向朋友梁II所借的,均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证人在被告出国期间用被告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用于炒股,账户里的资金均由证人转入,也由证人负责操作,于2008年曾转出资金给被告个人买房。另外,证人系医学教授,有良好的条件所以希望可以协助被告取得儿子的抚养权。证人梁II证言主要如下:证人与被告父亲是朋友关系。2008年3月,被告的父亲邢HH致电给证人称欲借款40万元给被告买房,证人即汇款40万元至被告名下账户。后该40万元被告父亲已经归还。原告提交了儿子邢GG在北京学习的照片等作为证据;被告提交了国信证券的开户代理人担保书、国信证券账户对账单、保证金转入凭证、被告名下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0的账户明细清单(2006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房屋贷款还款明细清单等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原、被告均确认被告于英国留学直至2006年12月27日回国,于2007年起参加工作。原告则于2008年2月至2009年8月期间没有参加工作。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是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的,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变淡。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据此可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应准予原、被告离婚。(一)关于儿子的抚养问题。婚生儿子现在北京读小学,且从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出发,儿子宜由原告携带抚养。关于抚养费问题,根据原、被告的经济能力和儿子的实际生活需要,以由被告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5000元为宜。关于探视权,鉴于北京距广州路途较远,为便于探视及维持小孩生活的稳定性,以由被告每年探视两次为宜。具体的时间如下:被告于每年的农历春节正月初四至初十五以及每年7月15日至8月25日到北京接儿子进行探视。(二)关于财产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对婚姻存在过错,应该少分,但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无法确认被告存在过错情形,故原告要求多分的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原、被告各占1/2份额。1、被告名下的国信证券资金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的认定。根据被告提交的《开户代理人担保书》可知,该账户在2002年3月开户,开户代理人为被告的父亲邢HH。又结合被告提交的国信证券的《资金对账单》、保证金转入凭证以及银行托管第三方账户的明细清单,转入凭证与对账单的资金转入一一对应,银行托管第三方账户中的资金存入来源也记载了被告父亲的银行账户,显示国信证券账户中资金来源均是由被告父亲名下的银行账户中转入。尽管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即2004年后该账户有多笔现金通过银行卡存入,但是考虑到被告于2002年至2006年12月期间均身在英国留学,没有经济来源亦无法对国内的股票账户进行操作,原告在此段时间内也没有在广州生活,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被告认为国信证券账户是其父亲借用被告的名义进行开户,账户内的资金均是其父亲的资金并一直由其父亲进行操作的陈述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名下的国信证券资金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内资金及股票均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及返还财产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房房屋的产权问题。房屋虽在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购买,但是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根据被告父亲的证言、前述的国信证券的《资金对账单》以及银行明细清单,本院认定被告父亲于2008年3月出售股票并转出160多万元用以购买上述房屋。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称其对房屋的首期房款没有出资的自认,本院对被告认为房屋的首期房款1864800元均是其父亲赠予给其个人财产的陈述予以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房房屋应认定为被告的个人财产,房屋尚欠银行的贷款由被告个人承担。但是,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被告应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补偿款计算的公式为:[双方婚后共同支付款项总额(指婚姻存续期间的全部供款,包括银行贷款的利息)×房屋增值(指房屋购买时的价值与房屋现值之差)÷全部购房款(指已付款与尚欠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双方婚后共同支付款项总额]÷2。现2503房屋原、被告双方确认房屋现价值4500000元,房屋2008年时购房价2824800元,首期购房款1864800元,截止至2013年9月29日,已还贷款本金123822.54元,已还利息234835.64元,2013年8月最后一期还款数为5397.91元,已还65期,尚余235期未还,则双方婚后共同支付款项总额为358658.18元(已还贷款本金123822.54元+已还利息234835.64元),房屋增值为1675200元(现价值4500000元-购买时总价2824800元),全部购房款为3491967.03元(首期款1864800元+双方婚后共同支付款项总额358658.18元+月供5397.91元×尚余235期),即被告需支付房屋补偿款265358.57元给原告。3、粤AXXX**号车辆的问题。车辆现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车辆归被告所有为宜,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确认车辆现价值100000元,故被告应支付车辆补偿款50000元给原告。4、银行存款的问题。经查,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0),截止至2013年7月24日,账户余额为23.17元;被告名下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截止至2013年7月18日,账户余额为214279.48元;被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0),截止至2013年9月4日,账户余额为233元;被告名下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截止至2013年8月12日,账户余额为1.84元。上述存款余额共214537.49元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一半107268.75元给原告。对于原告认为被告自2006年起从上述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中转移一千多万资金的主张,由于上述数额是原告对账户中所有资金的支出的自行统计,而账号内的资金存在款项进出又或者转银证等的情况,且2006年距今已8年,当时原、被告的感情尚未破裂,相反纵观被告的银行明细清单,支出、消费的数额及时间间隔合理,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之主观故意,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千多万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关于债务的问题。被告主张诉讼期间因账户被冻结导致没有生活来源而向其父亲借款145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已处于分居状态,该借款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还主张于2007年为原告的哥哥向父亲借款160000元,但是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亦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朱A与被告邢DD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儿子邢GG由原告朱A携带抚养,被告邢DD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负担儿子抚养费50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三、离婚后,被告邢DD有权每年探视儿子邢GG两次,具体的探视方式及时间如下:被告于每年的农历春节正月初四上午10时到北京原告的住所地接儿子进行探视,并于农历正月初十五晚上9时将儿子送回原告住所地;被告于每年7月15日上午10时到北京原告的住所地接儿子进行探视,并于8月25日晚上9时将儿子送回原告住所地。四、离婚后,位于广州市海珠区XX房房屋产权归被告邢DD所有,房屋尚欠银行的贷款由被告承担。五、离婚后,被告邢D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房屋补偿款265358.57元给原告朱A。六、离婚后,粤AXXX**号车辆归被告邢DD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车辆补偿款50000元给原告朱A。七、离婚后,被告邢DD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0)、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22023602001381045)、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账户(账号为000000000000000000)内的存款归被告所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补偿款107268.75元给原告朱A。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5553元,其中受理费80553元,由原告朱A负担69155元、被告邢DD负担1139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朱A负担2500元,被告邢DD负担2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隋 群审 判 员 刘伊莎人民陪审员 钟信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窦若婷陈虹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