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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钢执字第7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景祥商贸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景祥商贸有限公司,刘茂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722-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景祥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茂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刘茂建所有的鲁S×××××轿车一部公开组织变卖。买受人高瑛姿(身份证号:××)以63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刘茂建所有的鲁S300**轿车一部归买受人高瑛姿(身份证号:370304198308151043)所有。二、买受人高瑛姿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