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卞珍好与安徽创晶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珍好,安徽创晶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369号原告:卞珍好,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创晶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毅。委托代理人:张帅,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荐,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卫门口街18号5单元310室。(居民身份证号340803197304042211)本院在审理原告卞珍好与被告安徽创晶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卞珍好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珍好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珍好撤回对被告安徽创晶辉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审判员 徐 明 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