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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中立民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中立民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基茂,系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洪江市人民法院(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洪江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本诉标的额1836032.5元,在本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只要被告的反诉与本诉有一定的关联性,反诉的目的是抵消或吞并本诉请求等,就可以立案与本诉合并审理。本院参照1996年5月7日法复(199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上诉称:洪江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5号)第二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而本案的情况并并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的反诉人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并没有增加诉讼请求,而是提出反诉的反诉主张,故本案应当适用(法复(1996)5号)文件的第四条,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不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应按我院法函(1995)95号《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的意见办理”。即本案反诉标的额超过了洪江市人民法院的受案诉讼标的金额,因此,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洪江市人民法院(2013)洪法民二初字第162-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纠纷系双方当事人履行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而引起,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审原告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请求是要求被告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付清拖欠的货款1836032.5元,其诉讼标的额属洪江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洪江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洪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后,原审被告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反诉,以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不按合同规定样板质量标准供货,以次充好为由,要求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其各项损失7787750元,虽其诉讼标的额超出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标准,但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由于洪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的本诉具有管辖权,因此对原审被告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旨在抵消或吞并湖南怀化市安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具有管辖权。且本案的本诉与反诉系基于同一合同、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引起,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既能保持裁判结果的统一性,维护公平正义,又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综上,上诉人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家红代理审判员  武春毅代理审判员  龙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